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促進和引導家庭農場高質量健康發展,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根據中央農辦等11個部門《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規劃(2020—2022年)》(農政改發〔2020〕2號)、《關于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的通知》(農經發〔2022〕1號)和省農委《關于開展家庭農場培育行動的實施意見》(魯農委辦發〔2020〕2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元,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生產經營規模適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是指經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相應標準、程序認定的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申報、評定和監測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須從市級示范家庭農場中產生,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要求
1.場所齊備。種植、養殖等產地環境良好,相對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經營土地規模相對穩定,流轉年限原則上在5年以上(因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況除外)或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流轉預期穩定,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有必要的場房、場地和辦公設備,有醒目的家庭農場標識,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有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
2.設施配套。有基本的生產配套設施和必要的生產機械。農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齊全,農業廢棄物處置、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污染物排放等達到環保要求。
3.人員穩定。主要經營者長期、穩定、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或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家庭成員參與生產經營不少于2人。
(二)生產管理
1.生產組織標準化。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推廣農業生產“三品一標”;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實現產地準出、原產地可追溯;近三年無生產或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問題等不良記錄,省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監測合格率100%。
2.生產過程機械化。通過自有設備或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穩定的協作關系,基本實現主要生產環節機械化,生產手段達到該領域的先進水平。
3.主要產品品牌化。主要產品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所銷售產品實行品牌化經營,鼓勵擁有注冊商標;按要求落實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制度。
(三)生產規模
1.種植業。糧食作物種植面積200畝以上;棉花、油料種植面積100畝以上;水果、茶葉、露地蔬菜、中藥材、花卉等其他經濟作物50畝以上;設施農業占地面積30畝以上。
2.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500頭以上,或能繁母豬3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達到100頭以上,或能繁母牛2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5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10萬羽以上,蛋禽年存欄1萬羽以上;兔年出欄1.5萬只以上,或存欄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種養殖年出欄1500只以上,或存欄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養殖的,年經營收入30萬元以上。
3.林業。經營山林面積500畝以上,種植用材林、經濟林、發展林下經濟和從事苗木生產,經營面積200畝以上。
4.漁業。池塘養殖面積50畝以上;大水面養殖面積200畝以上;工廠化養殖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淺海灘涂等養殖面積500畝以上。
5.種養結合。主要產業規模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四)生產效益
1.經濟效益好。土地產出率高出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10%以上。上年度農場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不低于本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帶動能力強。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范效應,并帶動當地農民增收。
3.生態效益好。按照綠色生態、循環高效的原則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生產過程嚴格按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規范使用化肥、農藥,農業資源利用率高,農業廢棄物實行無害化處理,農業生態環境良好,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第六條 申報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需完整準確填寫基礎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農場情況介紹(基本情況、農場規模、經營狀況、生產技術裝備、帶動農戶增收情況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情況及流轉合同復印件;
(三)上年度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四)廠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及經營過程等相關圖片;
(五)從事水產養殖的,須提供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養殖水域、灘涂)或其他證明權證和規范合同等;從事畜禽養殖的,須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畜禽養殖場備案表》,從事特殊種養業的,須提供特殊行業從業許可憑證復印件。
(六)其他。
第三章 評選認定
第七條 省級示范場每2年認定一次,有效期3年。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市家庭農場注冊登記數量、規范化建設水平等因素,將申報數量和要求下達到市。各市根據本市家庭農場發展情況,下達申報限額到縣(市、區)。
第八條 省級示范場評定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自愿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詳實申報材料。
(二)市縣審核。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申報對象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核,擇優推薦上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縣級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將市級推薦意見及申報材料以正式文件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省級評定。省農業農村廳對各市推薦上報的省級示范場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抽查,并根據審核結果提出省級示范場擬認定名單。名單通過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農業農村廳發文予以公布。有異議的,由省農業農村廳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結果作相應處理。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九條 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實行三年一次的動態監測評價制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內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進行抽查監測,并逐級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
第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消其省級示范場稱號,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示范場:
(一)違反生產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二)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
(三)出現資不抵債破產或被兼并;
(四)放棄或拒絕參加監測、未按要求提供監測材料或材料弄虛作假;
(五)不再滿足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省級示范場變更名稱的,應在名稱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評定的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繼續有效,并納入本辦法監測與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原文鏈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8/t20220822_4035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