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1990年由原衛生部發布施行的《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 中就曾規定:“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2010年這一《辦法》廢止。
2011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發出通知,要求嚴禁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
盡管如此,河豚魚卻總是明里暗里出現在市面上,日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在相關問題的復函中再次強調禁售河豚魚。
復函指出,河豚魚含有河豚毒素,盡管不同品種河豚毒素差異明顯,但其食用安全風險均較大。河豚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