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濫伐林木罪,西城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昨日記者獲悉,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檢方指控,現年59歲的劉某在2014年6月至9月間,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許可他人砍伐宋莊鎮小楊各莊村集體所有的楊樹14棵,經鑒定折合立木蓄積17.186立方米。今年3月30日,劉某被查獲歸案。
此案一審時,劉某對指控罪名予以否認,他說涉案林木屬于村民個人所有,因綠化需要砍伐,無需申請采伐證。“作為小楊各莊村村委會主管林業的工作人員,我只是按照村委會的相關決定開展工作,不構成犯罪。”劉某辯解稱。
對此,檢方出具的相關證明顯示,村委會及林業部門等都曾明確表示,禁止劉某砍伐樹木。
通州區宋莊鎮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任某的證言顯示,被砍樹木是小楊各莊村集體所有。2014年4月初,劉某以該村村委會名義向林業站申請采伐該地點樹木,當時上報到園林綠化局林政科,林政科工作人員說已經過了采伐期,要等當年10月15日進入采伐期之后再批。“我當時把情況告訴他,讓他別動樹,等采伐證批下來再砍伐,他說行。”
通州區宋莊鎮小楊各莊村黨支部書記西某稱,劉某一直拿不出采伐證。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劉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破壞了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其行為已經構成濫伐林木罪。法院指出,不管是個人所有的林木還是集體所有的林木,采伐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劉某關于自己是按村委會決定開展工作的辯解,已被在案的證據否定。因此,法院一審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后。近日,市二中院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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