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今年44歲,系山東省曹縣人。2014年9月,李某在中間人王某、趙某介紹下,認識了宜君縣彭鎮仙馬渠村村民呂某,并與呂某達成口頭協議,以6.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呂某父親名下的4塊速生楊樹林,準備采伐出售。期間,二人約定呂某只負責出讓林木所有權,由李某自行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事宜,隨后李某預先支付了呂某1萬元定金。
雙方達成協議后,同年10月1日,李某在找人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未果的情況下,擅自雇傭民工開始采伐該片樹林,并與10月3日將所采伐木料往外轉運,在轉運林木過程中,被宜君縣太安林場工作人員發現并報案,隨后宜君縣公安局太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將所運輸木材扣押。
經現場勘查,李某所采伐速生楊共236株,平均胸徑24.2厘米,高20.2米,面積8畝,林木蓄積量103.58立方米。由于李某采伐樹木未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而且砍伐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涉嫌濫伐林木罪,該案隨后移交宜君縣人民檢察院并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森林法》規定,在未辦理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私伐林木,且數量巨大,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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