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漁藥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標準NY5071-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jié)合”的原則,使用無公害漁藥,即對人、對魚、對環(huán)境無殘留、無損害、無污染、防病治病效果好的漁藥。
⒈使用有生產(chǎn)許可證、批準文號和生產(chǎn)執(zhí)行標準的漁藥,不用“三無”漁藥。
⒉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長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漁藥。
⒊嚴禁使用對水環(huán)境有嚴重破壞而又難以修復的漁藥,嚴禁直接向養(yǎng)殖水域潑灑抗生素,嚴禁直接將新近開發(fā)的人用新藥作為漁藥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在被禁用的漁藥中有好多都是以前我們常用的當家藥物,如孔雀石綠(又叫堿性綠、嚴基塊綠、孔雀綠)、磺胺噻唑(又叫消治龍)、磺胺脒(又叫磺胺胍)、呋喃唑酮(又叫痢特靈)、呋喃西林(又叫呋喃新)、呋喃那斯(p-7138)、紅霉素、氯霉素、五氯酚鈉、硝酸亞汞、醋酸汞、甘汞、滴滴涕、毒殺酚、六六六、林丹、呋哺丹、殺蟲脒、雙甲脒等,以及在飼料中添加的乙烯雌粉(包括雌二醇等其他類似合成等雌性激素)和甲基睪丸酮(包括丙酸睪丸素、去氫甲睪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在NY5071-2002《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中,嚴禁使用的都有可以使用無污染的替代藥物。
⒋病害發(fā)生時應對癥用藥、適量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shù)、延長用藥時間。
⒌嚴格執(zhí)行漁藥休藥期制度,防止藥物殘留所謂藥物殘留,即在水產(chǎn)品的食用部分中殘留漁藥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謝產(chǎn)物,包括與藥物本體有關的雜質(z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