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鯢養殖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大鯢養殖條件之生態及地理條件
1、養殖場地的選擇的位置
養殖場一般要建設在環境安靜的郊區,靠近河流、水庫的地方,適宜建在水源下,利用天然的地勢形成了水位落差,使水不斷地流經過養殖池,無需電力,可節約養殖成本。
2、水源與水質
要求水源要容易獲得,水體無污染,可以用自然山溝的山泉水,天然溶洞水,地下水等作為養殖水源。酸堿度(PH)為6.5~7.5,水溫在15~22℃左右時,適合大鯢生長發育。若是采用地下水,雖然無污染,但含氧量低,因此必須經過曝氣后才能使用,由于大鯢對水質要求高,在養殖前要對水質進行分析后再確定能否應用(水質分析參考第五章第五節表11和附錄十四的漁業水質標準)。在進水口安裝過濾設備,也可以建造過濾池。
3、環境
要求遠離市區,環境安靜,無噪音,養殖車間內保持黑暗。仿生態養殖場最好建在大鯢的原生地,周圍植被茂盛,或者人為種植一些樹木、水草等,充分利用自然山溝周圍的地勢。
二、大鯢養殖條件之法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七條之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所以養殖大鯢前必須事先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養殖許可證。具體做法是養殖戶向縣、市(行署)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如陜西、四川等為水利局,湖南、湖北等為畜牧水產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報省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獲取許可證,方可養殖,否則視為非法。
1、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條件
1.1有適宜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1.2具備與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人員;
1.3具有充足的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
2、申請《經營利用特許證》的條件
2.1具備合法經營資格;
2.2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
2.3利用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來源符合國家規定;
2.4建立出售、收購、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檔案;
2.5接受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2.6按規定繳納資源保護費。
3、申請《運輸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1運輸、攜帶、郵寄的水生野生動物物種來源合法、清楚;
3.2水生野生動物活體運輸具備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3.3運輸、攜帶、郵寄的目的和用途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三、養殖大鯢申請表的書寫
大鯢養殖條件中,在向漁業行政部門申請養殖許可證件時,會填寫一份申請表,基本格式如下:
1、生野生動物馴養(經營)特許申請表基本內容的書寫
1.1基本情況
申請單位:*****大鯢馴養場;單位地址:***縣**鄉***村;郵政編碼;電話;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1.2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人)必須按表中要求如實填寫;2)填寫本表請使用鋼筆(字體須公正)或計算機打印,物種數量需用大寫;3)申請捕捉、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的、填寫本表三份;4)申請跨省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的,填寫本表四份;5)申請出售、收購、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填寫本表三份;6)申請進出口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填寫本表四份;7)需要作特別解釋的請在備注中注明;8)本表由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生野生動物管理機構蓋章發放有效。
2、表格的填寫格式
2.1申請單位法人、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由申請人填寫。
2.2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水利局(畜牧水產局)。
2.3申請內容:《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及需要申請的其他證件。
2.4申請報告(說明理由、用途、效益、資金保證),以下是申請報告的范例。
四、辦理大鯢經營銷售的基本程序
凡申請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隨表附報有關證明材料:1)因科研、調查、監測、醫藥生產需要捕捉的,必須附上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下達的科研、調查、監測、醫藥生產計劃或任務書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2)因馴養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須附上《馴養繁殖證》復印件1份;3)因馴養繁殖、展覽、表演、醫藥生產需捕捉的,必須附上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1份;4)因國際交往捐贈、交換需要捕捉的,必須附上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外事部門出據的公函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1份。
大鯢養殖條件中,申請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將《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報經馴養繁殖場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畜牧水產局審批。
申請《經營利用特許證》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申請表2份和水生野生動物合法來源的證明材料。
辦理《運輸證》:出口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涉及國內運輸、攜帶、郵寄的,申請人提供同意出口批件。進口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涉及國內運輸、攜帶、郵寄的,申請人提供同意進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辦理《運輸證》。經批準捐贈、轉讓、交換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運輸,申請人提供同意捐贈、轉讓、交換批件。
大鯢養殖條件中,經批準收購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運輸,申請人提供《經營利用證》和出售單位出具的出售物種種類及數量證明。跨省展覽、表演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運輸,申請人憑展覽、表演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納展覽、表演的證明到始發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往《運輸證》;展覽、表演結束后,申請人憑同意接納展覽、表演的證明及前往《運輸證》回執到展覽、表演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返回《運輸證》。
五、行政部門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大鯢養殖條件中,《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四十四條“經批準捕捉、馴養繁殖、運輸以及展覽、表演、出售、收購、進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繳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收費標準:1)對出售列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實際成交額的3%向供貨方收取資源保護費;
2)對利用列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加工成制品的,除中醫藥生產企業按其成品銷售額的1%收取資源保護費外,其他均按其成品實際銷售額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
3)對利用列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舉辦表演、展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
總結
以上就是大鯢養殖條件的介紹,新手養殖戶可以參考學習。更多水產養殖技術請查看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