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上午,原增城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劉楊波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為了一棵價值13萬余元的桂花樹,辯論雙方用上了“心理戰(zhàn)”。
曾經(jīng)“整天笑呵呵的”劉楊波,身穿“穗看一所”囚服步入法庭,其表情有些僵硬,人顯得十分憔悴,經(jīng)過旁聽席時,向一旁的家屬微微點頭致意。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3年,劉楊波在先后擔(dān)任廣州增城市中新鎮(zhèn)鎮(zhèn)長、黨委書記,新塘鎮(zhèn)鎮(zhèn)長、黨委書記,增城市市委常委、市委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為吳某寬等十人提供幫助,收受該十人賄賂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元、港幣11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927萬元的帝舵手表一塊。
其中,涉及向廣州市南華潤玻璃有限公司、中新塑料有限公司、中新鎮(zhèn)簡塘村換屆選舉、廣汕公路相關(guān)配套建設(shè)工程等十家公司或單位個人提供幫助。
對于檢方指控,劉楊波基本認同,只對檢方第9條提到的一棵價值13.3萬元的桂花樹持不同意見。據(jù)檢方起訴書,2013年,劉楊波在擔(dān)任市委常委、市委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wù)影響力,為謝某成所在的新新華洗滌廠環(huán)保問題提供幫助。2013年春節(jié)后,謝某成以代為支付桂花樹購買款的形式向劉楊波賄送人民幣11萬元。
劉楊波辯稱,與謝某成是高中同學(xué),一直交往頻繁,自己并沒有讓謝某成代付,在謝某成代付后,也沒有將桂花樹移栽家中,并在謝某成裝修房子時,曾主動提出將桂花樹移栽到謝某成家中,根本算不上受賄。劉楊波的代理律師申請讓謝某成等人上庭對質(zhì)。
面對劉楊波一方的辯稱,檢方用上了“心理”推敲。公訴代表稱,在確定自己家無法移栽該樹時,劉楊波仍繳納2.3萬元定金,可見其“喜愛有加”,在付完定金后,又再次丈量自己家的院子,仍確定不能移栽的情況下,劉楊波不是選擇退定金,而是將謝某成及另一朋友多次帶去“參觀”該樹,當(dāng)面表達出喜愛之情。在對方提出代付后,也沒有當(dāng)即拒絕等,這一系列行為都可以從心理上驗證其有受賄動機。
聲音一直低沉的劉楊波,稍稍提高聲音說:“既然公訴方從心理和邏輯上來說,那在謝某成裝修房子時,我又怎么會主動提出將樹移栽到謝某成家中,這反映的是什么樣的心理。且在后來打算將樹賣掉時,我也多次表示賣樹款按照出錢的比例分賬,這也說明不是為了收受謝某成代付的11萬。”
在一番“心理戰(zhàn)”后,劉楊波在最后陳詞中,對自己未能廉潔從政表示悔意,稱自己“對不起家人、對不起朋友”。
該案未當(dāng)庭宣判。念劉楊波有自首情節(jié),檢方在起訴書上提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