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非基本農田:是指耕地中除去基本農田的部分,包括規劃確定為農業使用的耕地后備資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態退耕范圍的耕地、泄洪區內的耕地和其他劣質耕地。

一、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指什么
1、基本農田
(1)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即為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屬于重點保護的耕地種類,非特別情況不得占用。
(3)基本農田的耕作面積、土壤肥沃程度、農田設施水平、耕地表面平坦程度等自然條件比較優越,在上面種植糧食作物可收獲理想的產量。
(4)土壤肥沃、土質較好、地表平坦、面積較大、產量較高、設施完好的農田通常可判斷為基本農田。

2、非基本農田
(1)耕地中除去基本農田的部分即為非基本農田,也可以叫做一般農田。
(2)一般農田是指包括規劃確定為農業使用的耕地后備資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態退耕范圍的耕地、泄洪區內的耕地和其他劣質耕地,其保護措施沒有基本農田那么嚴格。

二、基本農田可以搞養殖嗎
1、基本農田受到相關法規的保護,不能用來發展養殖事業。
2、普通農田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可以開展養殖,但養殖時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以及種植條件,也不能占用基本農田。
3、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挖砂、采石、建窯、建房、取土、建墳、采礦、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