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浙江溫州蒼南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用呋喃唑酮片喂養牛蛙的養殖場老板胡某、鄭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和1年,分別被并處1.5萬元和1萬元罰金。
胡某、鄭某與他人在蒼南縣橋墩鎮合伙開辦了家牛蛙養殖場,并負責日常經營管理,還聘請老師傅陳某(另案處理)負責技術指導和牛蛙喂養。
2014年7月3日,蒼南縣海洋和漁業局執法人員對該養殖場的牛蛙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牛蛙呋喃唑酮代謝物含量為5.68ug/kg,系不合格食品。據了解,早在2002年4月,農業部就發布《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禁止呋喃唑酮片在所有食品動物中使用。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鄭某無視國法,在食用農產品養殖過程中,在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鄭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均可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鄭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